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必须由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并留存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备案。
二、使用陕西醇基液体燃料及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1 、醇基燃料炉灶具应符合《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312-1997),并应定期进行校检、检修、并做好记录。
2 、醇基燃料使用时厨房内醇浓度应符合醇类职业接触限值
3、 经营火锅的餐厅,宜使用电磁炉、固体酒精炉,不应使用醇基燃料(液体)炉等。
4 、使用管道应为金属管道,严禁穿过餐厅、办公室、楼梯间和生活间,并不得穿过不使用醇基燃料的房间。
5 、醇基燃料进出口管道应设截止阀。阀门连接处应选用防泄漏型的密封材料,不准采用石棉制品。
6 、管道适当位置设置止回阀。
7 、应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
8 、应按《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要求,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9 、厨房内应有良好通风。
10、存放和使用醇基燃料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11、醇基燃料灶具的产品质量应符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12、醇基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
13、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
14、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三、 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
四、 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泄漏应及时断电,关闭阀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
五、 燃料箱应在单独空间装设,室外装设应采取防雨水、防暴晒措施;燃料箱的容积不得超过0.8立方米。
六、 燃烧器安装应牢固可靠。
七、 陕西醇基燃料安全操作使用规则
(一) 点火前,打开燃料箱开关并检查开关及管路有无漏液现象。
(二) 点燃引火棒再打开燃烧器开关。
(三) 燃料流入燃烧器内开始点火,燃料流入不宜过多。
(四) 燃料引燃后逐步加大风门风量并调节油阀,风和燃料要匹配,调节到更佳状态使用。
(五) 根据需要随时调控火势,以便节省燃料。
(六) 停火后,关闭燃烧器开关、燃料箱开关防止燃料外溢。